中新網北京4月17日電 (記者 於立霄)備受關註的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涉嫌誹謗、尋釁滋事一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誹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秦志暉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秦志暉分別使用“淮上秦火火”、“東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黃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賬戶,或捏造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篡改不實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實卻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引發大量網民對楊瀾、張海迪等人的負面評價。相關信息累計被轉發4100餘次。
  2011年,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秦志暉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絡關註度,使用“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編造並散佈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餘次。
  法院查明,秦志暉發佈的涉案微博內容或無中生有,為其本人捏造、編造;或信息所涉及內容有一定來源,但經秦志暉進行過實質性篡改;或虛假信息雖曾在網絡上流傳,秦志暉仍然增添內容在網絡上予以散佈。
  法院指出,秦志暉作為網絡從業人員,對信息真實性不僅未盡到基本的核實義務,反而一貫捏造、編造虛假事實,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明知涉案信息的虛假性,客觀上亦實施了捏造、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秦志暉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秦志暉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佈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並實行數罪並罰。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秦志暉當庭表示不上訴。(完)  (原標題:網絡推手秦火火尋釁滋事罪獲刑3年 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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