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去年上半年杭州自來水出現異味,牽出一系列污染企業的事嗎?
  上市公司“新安化工”下屬企業建德化工二廠涉嫌污染環境案昨開庭
  7000多噸毒廢液被偷排進大運河
  胡廠長,你怎還能閉著眼說“這不危險”?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昨天上午,一起特大環境污染案件在杭州餘杭區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案件,與去年上半年杭州自來水出現異味有關。
  去年5月,杭州等地有市民反映,家中的自來水中有一股奇怪的味道。杭州環保部門隨即對錢塘江流域的環境進行調查,一度牽出了桐廬金帆達公司、富陽博新化工等製造污染的企業。
  在去年那次環保排查中,建德化工二廠也被查出存在非法排污的現象。
  被告單位建德化工二廠,是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安股份證券代碼:600596)的下屬工廠。9名自然人被告人中,胡志紅是該廠原廠長,馬湘如是該廠原生產管理科科長。
  據瞭解,這也是有污染環境罪的罪名以來,浙江乃至全國首次將上市大公司關聯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列為被告。
  化工廠縱容非法處理危險污染物
  庭審從昨天上午9點開始,3家被告單位包括建德化工二廠(下簡稱化工二廠)、杭州榮聖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榮聖公司)、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安公司)。
  9名被告人分別為胡志紅、戴桂榮、汪健、徐國富、馬湘如、周金龍、沈雲傑、周國榮、楊建華。
  化工二廠是建德市一家生產草甘膦農藥的企業,榮聖公司是餘杭區一傢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企業,宏安公司是一傢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
  起訴材料顯示,2012年至2013年期間,因化工二廠里存儲的磷酸鹽混合液脹庫,影響到工廠的正常生產,為儘快處置又少花錢,胡志紅、馬湘如等人決定將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產生的草甘膦稀母液,通過氧化、濃縮轉化成“磷酸鹽混合液”,以極低的價格賣給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涉嫌污染環境罪。
  檢方指控稱,化工二廠僅支付極低的價格,實際上促使和認可運輸及處置單位人員以就地填埋、直接向京杭大運河內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處置。
  趁下雨天,他們把7100噸廢液偷偷排進大運河
  調查顯示,本案涉及的非法處置地點有山東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杭州餘杭區等地,已實際處置的磷酸鹽混合液總量達10000餘噸,尚未處置的2600餘噸已被公安機關查扣。
  具體手法上,起訴書描述稱,2011年9月,經中間人介紹,化工二廠租用榮聖公司的槽罐,用來存儲磷酸鹽混合液。而宏安公司,則幫建德化工二廠運輸化學品。
  2012年5月起,化工二廠希望將存儲在榮聖公司的廢液,運輸到其他地方處置。因為存儲時間過長,部分廢液沉澱,導致無法抽出。於是,運輸公司和化工二廠想出了一個方案:這些廢液就讓榮聖公司直接處理——雖然,榮聖公司根本沒有相關處理資質。
  那麼,榮聖公司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經調查,榮聖公司趁下雨天或者運河水位上漲時,用水沖洗槽罐,把磷酸鹽混合液直接從下水道里直排進運河。據指控,前後兩次,榮聖公司就這樣幫化工二廠處理了7100噸的磷酸鹽混合液。
  檢察官還指控,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宏安公司有關負責人徐國富、汪健為感謝被告人胡志紅在上述磷酸鹽混合液處置業務上的關照,分兩次送給被告人胡志紅人民幣10萬元,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胡志紅的刑事責任。
  化工廠廠長說,這些液體“不危險”
  “我們廠里早就計劃將混合液做後續加工,但是遭到周邊居民阻攔,所以這個計劃沒有運行起來。”庭審中,胡志紅稱,被查的液體是“磷酸鹽混合液”,這種液體是他們公司的一個中間產品,是有價值的生產原料而不是危險的廢棄物,因為後續加工的計劃遭到周邊居民反對,混合液越積越多後,只能放到外面去存儲了。
  但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定,化工二廠將磷酸鹽混合液出售、處置或作為其他用途,應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而榮聖公司的廠方代表說,其本人不知道當時的情況,因為榮聖化工參與此事的人員都被抓,廠方代表庭上稱事發時其本人沒有參與廢物的處理,所以他並不清楚當時的情況。
  據悉,榮聖公司幫助化工二廠非法處理有毒液體,獲取的報酬是每噸220元。也就是說,全部污染物如此處置,他們能獲得200多萬元的好處。
  但是,經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評估,如單計污染修複費用,該次液體違法排放致環境污染事件損失費用按Ⅲ類水功能區為8064萬元,按現狀Ⅳ類水質計為6048萬元。
  可見,非法排污對環境的影響之大。
  “我沒什麼文化,是農民出身,不知道處理的東西有毒。”榮聖公司負責人戴桂榮表示認罪,他說,化工二廠既然叫他去處理這些廢水,對方肯定知道他是走非法途徑處理的。
  不過,戴桂榮同時表示把廢水倒進運河,方法是他自己想的,他沒告訴過化工二廠,也沒告訴過運輸公司,但對方應當都知道是非法處理的。
  早在今年6月10日,化工二廠的母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就該案,他們已經委托律師,積極應訴。
  “同時,公司上下也將從本次事件中認真反思,吸取教訓,將‘安全環保重於泰山’的工作理念和行為準則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落到實處。目前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屬工廠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及下屬工廠也無其他人員被涉案起訴。以建德化工二廠生產的磷酸鹽混合液為原料生產磷酸鹽產品的生產裝置也已在下屬工廠建成並投入使用。建德化工二廠的磷酸鹽混合液已無需再向外尋求儲存。”
  該案法庭審理後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
  ■新聞助讀
  一年來,浙江290人因污染環境被移送法辦
  來自省高院的數據顯示,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119件239人,實刑率78.99%(我省同期全部犯罪的實刑率為72.02%)。
  新司法解釋發佈後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147件290人,實刑率77.70%。而在之前的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3件12人。
  我省審理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一些特點:
  水體成為污染環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對象,90%左右的案件為電鍍加工經營業主;犯罪性質惡劣,公然非法排放、傾倒液態的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精餾殘液)、超標排放含有重金屬(鉛、汞、鎘、鉻、銅、鋅、鎳等)的工業廢水等;污染物產生企業及其經營業主成為環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獲利者;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毒物質、固定廢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環保要求處理,其正常處理費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噸,但這些企業委托他人非法處置的價格在60元-120元/噸(車),如果企業直接排放,則近乎為零成本處置污染物。
  (原標題:7000多噸毒廢液被偷排進大運河胡廠長,你怎還能閉著眼說“這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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